本诉反诉上诉程序流转,看企业252万元如何灵活执行到位
2026-07-27 10:02:1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黄艺璇 谭楚妍 | 点击量:5936
湖南法治报讯(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黄艺璇 谭楚妍)株洲某焊材公司系锡产品供应企业,东莞某电子公司系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双方建立了多年的买卖合同关系,由株洲某焊材公司向东莞某电子公司供应锡铜、锡条等产品。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双方陆续签订了多份采购协议,该焊材公司依约提供了产品并开具了发票,但东莞某电子公司以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拖欠货款共计252万元。2025年7月,该焊材公司向醴陵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电子公司支付货款,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该电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焊材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56万元,亦申请了财产保全。双方经营均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经审理,醴陵法院依法判决该电子公司支付欠款252万余元,并驳回了其反诉请求。该电子公司不服反诉部分判决,提起上诉,而该焊材公司则针对已生效的本诉部分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该电子公司表示可以支付本诉判决确定应付的货款,但因反诉部分正在上诉,不能解除对方的保全措施。该焊材公司则表示一审已进行鉴定并基本查清事实,希望尽快执行货款,并置换担保,解除公司账户冻结。
面对双方企业仍未实质化解的争议以及后续诉讼程序时间的不确定性,为降低法院诉讼执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执行法官积极与双方进行沟通,拟定相关履行方案,最终做通工作。该电子公司同意支付本诉判决确定的全部欠款252万元,该焊材公司则同意留存156万元案款作为反诉部分的财产保全置换,双方的银行账户冻结等强制措施均得以解除。既保障了已生效部分裁判的执行,又保障了二审裁判可能需要执行的财产,更为企业经营解除了“束缚”。
近日,该案反诉部分二审审结,相关保全措施解除,该焊材公司领取了剩余案款,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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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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